失信“黑名单系统”理论及应用
日期: 2020-01-02

王一鸣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

近年来中国在优化营商环境上采取了大量改革举措,包括完善产权保护制度、增强民营企业信心、大幅压缩审批事项、激发市场主体活力、确立竞争中性原则、强化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、持续实施减税降费、降低实体经济成本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、构建信用奖惩体系、优化政务公共服务、解决办事难办事繁等问题,这些改革举措取得了阶段性成效,不仅在世界银行全球营商环境报告中的排名大幅提高,而且多项改革措施还被列入世界银行的政策推荐范围。

当前营商环境建设的四点不足

营商环境的改善得到了企业的广泛认同,很多企业反映办事方便了,管理松绑了,但同时也要看到,优化营商环境虽然取得积极进展,但仍有较大的改善空间,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:

第一,市场准入限制还比较多。国家制定了一系列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,但在实际操作中政策落实还不完全到位,民间资本进入金融、医疗、教育等领域时仍有附加条件,进入公共服务领域的细则仍未落实,不合理的管理措施还比较多。

第二,市场监管还有待改善。一些地方在实施新的监管标准时没有缓冲期,企业只能被迫现场停产,引发违约乃至供应链中断。一些地方监管实行一刀切,采用简单粗暴的做法,不实地勘察企业经营是否达到国家标准。

第三,政府服务效率和能力有待提升。简政放权推进较快,但一些地方仍需要多次办理,变群众跑腿为数据跑腿关键在于建成统一的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,但各部门数据共享不足,导致网上可办事项少,办结率低。

第四,信用体系有待健全。一方面政府主导的办事体系还不完善,数据归集力度不强,信用信息覆盖面较小,共享数据量较少,信息更新滞后,难以形成跨部门、跨地区的信用记录。另一方面,市场化的信用服务不足,信用服务市场发展还比较缓慢。

营商环境优化的七个建议

2019年10月22日,中国政府颁布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,在国家层面制定专门行政法规,推进市场化、法治化、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,以法治手段推动营商环境优化彰显了中国政府不断深化改革、扩大开放的坚定决心,体现了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的政策取向,在稳定市场预期、提振发展信心等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。下一步要以落实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为契机,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。

第一,进一步完善产权保护制度。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,要确立竞争中性原则,在要素获取、准入许可、经营运营、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方面,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对待,提高民营企业使用土地、资金等要素的机会和可得性。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已取得长足进步,但仍存在侵权赔偿标准低的问题,要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,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。

第二,进一步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。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,要加快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,加强对政策法规的公平竞争审查,除了符合例外规定的领域都要以遵循公平竞争为基本原则。

第三,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。放宽使用天然气、电力、电信、铁路、金融、医疗、教育、文化、体育等基础产业和服务领域市场准入,鼓励社会资本投入重点项目,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,鼓励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参股,简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,压减工业生产许可证,进一步清理规范各类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,缩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,推动“非禁即入”普遍落实。

第四,进一步推动公正监管。规范政府监管决策程序,避免政策随意性,对于新增加的监管举措应给以必要的过渡期,切忌一刀切,运用大数据、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提升监管的智慧和监管水平。

第五,进一步提高政府服务效率,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的政务服务平台。坚持联网是原则,固网是例外,扎实做好地方平台、部门专网、独立信息系统的整合接入工作,推进审查事项、办事流程、数据交换等方面的标准化建设,推动政务数据对社会开放,让死数据变成活水资源。

第六,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。以信用为基础的简政放权是激发市场活力的前提条件,要健全对失信主体的管理制度,包括失信行为的认定制度,对失信主体的提示和警示制度,失信行为限期整改制度,失信信息公示制度,失信主体的信用修复制度等,完善联合奖惩制度,对守信主体政府可在各个方面提供便利,包括走绿色通道,减少检查频次等,对于失信主体依法加强联合惩戒。

第七,进一步完善法规体系。营商环境归根到底是制度环境,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,要加快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对不符合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精神的法规文件进行修改完善,确保与条例保持一致。

营商环境只有更好,没有最好,虽然中国营商环境有了很大改善,但与国际一流水平相比仍存在差距,我们要继续在优化营商环境上下功夫,不断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,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开辟更加光明的前景。